为了进一步提升包头市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我市日前就2018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13日,包头市医保局居民保险科科长申立新表示,此次调整涉及缴费标准、缴费范围以及时间等方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相关要求,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在校在园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从原来的50元调整为10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原来的220元调整为255元;农牧民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130元调整为170元。
包头装修网了解到,相比过去,此次的参保范围也有较大调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除此之外,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内户籍并在我市取得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我市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在我市参保的,参保后享受与我市居民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市、旗县区财政应比照我市居民参保人员补助标准拨付财政补助。
“过去只有包头市户籍的居民可以参保,现在我市的参保范围范围扩大至在包头地区长期居住的其他盟市的外来务工人员,这更方便了这部分人群的参保,”申科长表示。
参保时间上,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不同以往,今年的缴费时间相比以往延长了两个月,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25日,集中收缴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这样路途遥远的外出务工人员,可以在年底返乡时顺便缴费,避免因未及时赶回而贻误缴费。缴费后,参保人员依旧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摘自:包头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