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装修网获悉,为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广大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包头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分工和要求,市房产监察支队对我市商品房销售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落实房地产法规制度,依法查处房地产销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房地产销售市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群众投诉和媒体关注的焦点问题,从源头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包头市商品房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整治内容
重点查处、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行为: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网上销售数据与现场核查销售数据不相符;
◎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即俗称的“一房多售”);
◎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不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延期交房;
◎不配合主管部门处理信访案件;
◎已代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未在限期内向主管部门缴纳;
◎是否执行房地产项目信息公示;
◎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整治情况
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为五个阶段,目前已完成工作动员部署、企业自查自纠、全面执法检查前三个阶段。截至5月15日,共对全市111家有商品房销售项目并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走访检查,发现88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性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
具体检查情况如下: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验收。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市有57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将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市有2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的行为。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市有11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已通过包头房地产网站上《包头市房产监察支队2017年4月份商品房预售专项检查结果通报》进行了通报)。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市有4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符合销售条件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的行为。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市有4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
◎按照各级部门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10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延期交房的行为;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捆绑搭售或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3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无房地产项目信息公示、无一房一价表、无现场销控表的行为;24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网上销售数据与现场核查销售数据不相符的行为;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已代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未在期限内向主管部门缴纳的行为;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配合主管部门处理信访案件的行为;1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包头装修网还了解到,在执法检查中,该支队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关于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咨询、投诉共343件并进行处理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