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活动中,为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交付定金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方式。而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定金”与“订金”大不相同,一字之差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却常被人们所忽略。近日,石拐区法院便审理了两起此类案件。
据包头装修网了解,2017年5月,赵某欲租赁张某的底店,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后,赵某交付1000元定金,张某为其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赵某租赁底店定金1000元”。后双方产生分歧,未达成租赁合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双倍偿还定金2000元。经法院审理,在此案中,张某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愿意答应赵某提出的条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系赵某自身的行为拒绝订立主合同。本案中,在未订立租赁合同之前赵某交付1000元定金,属于立约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对赵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赵某欲装修其底店,约定由张某某装修,交付了1000元订金。张某某为其出具订金收条,内容为“今收到装修订金1000元整”。交付订金后,张某某未进行装修,故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双倍偿还其订金,共计2000元。本案中,赵某交付的是订金,与定金有着严格的区分,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约定事宜履行后,订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订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事宜的,无须双倍返还。本案张某某在收到1000元订金后,并未依约履行装修事宜,导致原告已交付的订金无法冲抵价款,故张某某负有将订金1000元向赵某返还的义务,无须双倍返还。
【法官说法】
石拐区法院法官提示,以上两起案例反映了在签订合同时“定金”与“订金”的不同,二者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只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即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收受订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须双倍返还,只需将订金予以返还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如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的担保。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市房屋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